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职业教育综合改革,优化学校职称申报评审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建设一支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分类评审。结合学科(专业)与队伍建设需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分类评价、分类管理,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科学评价。坚持以师德师风、履职能力和业绩成果为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完善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导向与激励作用。
(三)规范程序。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合理划分评审权限,加强评审过程监督,确保职称申报评审全过程科学规范。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职称评审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审定评审结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由其他党政领导和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职评办)在人事处,负责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办理。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职评办成员单位由人事处、组织部、宣传统战部、教务处、科技图书情报处、产教融合处、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教学质量督导办和工会办组成。职评办组建资格复审组、业绩认定组、申诉组。
资格复审组由教学质量督导办牵头,负责审核二级学院、学生处考核推荐人员的申报资格。
业绩认定组由人事处牵头,职评办成员单位协同,严格按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职称申报业绩评分细则》认定申报人业绩成果并评分。
申诉组由工会办牵头,负责受理申报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的申诉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校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相关学科(专业)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外专家组成。根据当年职称评审工作需要,由职评办在学校纪委办监督下,从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25人组成当年的校评审委员会。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权限负责相应系列的职称评审。
第六条 校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和专业门类,同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建。
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相应学科(专业)职称人员的专业水平进行综合评议,上报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学科评议组专家由职评办在学校纪委办监督下,从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组成,应同时包括校内和校外同行专家。学科评议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成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 组建评审专家库
(一)根据评审专业范围,组建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调整,入库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
(二)专家库的成员须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取得比较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2.熟悉职称评审的基本政策,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原则性强、有全局观念;
3.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处成立考核推荐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专家、教师代表共7人组成。二级学院考核推荐组负责对拟申报专业归口二级学院的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研究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申报人员进行师德师风考核、资格和材料审核。学生处考核推荐组负责对申报思想政治教育类别的辅导员进行师德师风考核、资格和材料审核。
第三章 评审范围与权限
第九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含经批准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第十条 列入本办法评审的主系列职称,包括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研究系列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实验技术系列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以上系列职称由学校制定标准、自主评审。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分细则按照《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职称申报评审条件》(附件1)、《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职称申报业绩评分细则》(附件2-1)、《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职称申报业绩评分细则(申报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别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附件2-2)、《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职称申报业绩评分细则(申报思想政治教育类别辅导员)》(附件2-3)执行。
第十一条 辅系列(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会计专业、审计专业、统计专业、新闻专业、图书资料专业和档案专业等)职称评审,由申报人所在二级单位和职评办按相应系列申报文件要求进行申报资格和材料审核,审核达到申报条件者,经学校同意推荐后,委托校外相关机构评审。
第十二条 在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系列范围内,可接受校外单位委托评审。校外单位委托评审由学校职评办受理,具体按照委托单位提供的申报条件执行。
第四章 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 由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拟定年度主系列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计划指标,经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党委会审定,并予以公布。
其中,申报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别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申报思想政治教育类别的辅导员评审指标,在年度计划指标范围内单独核定。
第十四条 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同意聘任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破格晋升、转评、确认的申报人员均不占当年评审指标。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个人申报
申报人根据学校发布的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向拟申报专业归口二级学院、学生处考核推荐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成果原件和复印件。申报人按《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职称申报业绩评分细则》进行自评打分。申报人应当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并签诚信承诺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考核推荐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考核推荐
二级学院、学生处考核推荐组严格按照《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等相关要求,认真核对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职称的申报条件,提交材料是否规范、真实、完整等,切实做好审核工作。对业绩材料不准确、填报不规范的及时告知并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修正;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原因。
二级学院考核推荐组审核通过后,将评审材料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开展考核推荐工作,主要对申报人的师德师风、能力水平、业绩贡献和岗位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议,填写推荐意见后报职评办。
申报思想政治教育类别辅导员的考核推荐工作,由学生处考核推荐组牵头,二级学院考核推荐组协同完成。
第十七条 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组对二级学院、学生处考核推荐组考核推荐的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职评办。复核结果由职评办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业绩认定
业绩认定工作组严格对照《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职称申报评审条件》《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职称申报业绩评分细则》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进行分值认定。认定结果由职评办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同行专家鉴定
职评办按高级职称评审计划指标数的1.5倍,根据个人业绩总分排名确定进行同行专家鉴定的人员名单,委托两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代表作盲审鉴定。申报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别高级职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申报思想政治教育类别高级职称的辅导员代表作不受此限制。
外送代表作主要形式为在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的本人为第一作者(第一主编)或独撰的代表本人拟申报专业水平的著作、教材等教学科研成果(不含文章清样、刊用通知)。学校探索与专业技术人员拟申报专业相关的标准开发、技术推广、高质量专利等其他形式的代表作制度。其他形式的代表作须提交至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委托校外同行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分为“达到”“基本达到”或“未达到”任职水平。若两位专家鉴定结果均为“达到”或一位专家鉴定结果为“达到”另一位专家鉴定结果为“基本达到”,视为代表作鉴定结果为“达到”,进入学科评议组评审;若两位专家鉴定结果均为“基本达到”或其中一位专家鉴定结果为“未达到”的,视为代表作鉴定结果为“未达到”任职水平,不符合申报条件。同行专家的鉴定意见仅限当年有效,再次申报者需按程序重新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学科评议组评审。学科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时,实际参加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对于需要进行答辩的申报人,学科评议组根据申报人的答辩情况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进行充分评议并提出评审意见。答辩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答辩不合格者不能进行学科评议组推荐表决。
学科评议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推荐。推荐人选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职评办汇总各学科评议组推荐人员后,根据职称评审计划指标数,按业绩总分排名由高到低1:1推荐至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校评审委员会评审。校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对推荐至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人选进行审定。实到参会专家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专家总数2/3,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表决通过,结果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经校评审委员会或校外相关机构委托评审通过,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后,印发任职资格通知文件,生成电子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主系列采用评聘结合方式,辅系列采用竞聘上岗方式。合同制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聘任。
第六章 申报、确认、转评
第二十四条 新入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按录用岗位类型确定申报职称系列。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专业与所学专业不同的,可按照申报人长期从事的专业申报职称。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从行业引进的各类已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才,试用期满,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且达到相应等级基本任职资格条件的,首次申报经答辩通过后可转评到相应层级的主系列职称,不受资历年限等要求的限制。其任职时间按原同级职务的任职时间计算。
第二十八条 新入职的已具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须对原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进行确认的,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可申请同系列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认。
第二十九条 校内工作岗位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考核合格且达到相应等级基本任职资格条件的,经答辩通过后可申请转评职称系列,其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条 校评审委员会及相关工作组成员对评审工作负有保密责任。除按规定应该公布的内容外,评审专家评议意见、评议会议讨论、票决结果等情况均纳入保密范围。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级职称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评审规定和评审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二)保守评审工作中的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评委名单及评审工作等信息,不得接受他人请托为利害关系人谋取利益。
(三)评委在开展评审工作时,要严格执行评审的标准条件,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材料。
(四)考核推荐组组长、学科评议组组长、校评审委员会主任在推荐或评审中不得有违反客观、公平和公正的语言暗示或提示,不得统一评审意见。
(五)坚持客观、公平和公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打击报复申报者。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或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凡有违反评审纪律和程序规定的,校评审委员会有权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撤销其评委资格或评审工作资格,且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职称评审组成员与申报人有直系亲属、配偶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本人应予回避。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人不得干扰评审工作,不得打听评委信息及联系评委要求在评审过程给予关照。如有申报人干扰评审工作,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且从下年度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三十五条 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事故者,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党纪和校纪校规,造成严重后果者,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评审全过程接受学校纪委办监督。
第八章 申诉、举报
第三十七条 申报人对职称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环节的公示期内,实名向申诉组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事实材料。不签署真实姓名或逾期未申诉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职称评审工作过程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由纪委办按《四川省高等学校纪委工作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诉组原则上应在一周内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结果。调查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诉(举报)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调查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收费,费用由申请人支付。收费标准严格按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审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参加外单位评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其他文件中涉及职称评审的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规定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如因人事制度改革或政策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雅职院〔2020〕7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职评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由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报学校党委会决定。
附件:1.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2-1.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职称申报业绩评分细则
2-2.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职称申报业绩评分细则(申报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别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2-3.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职称申报业绩评分细则(申报思想政治教育类别辅导员)
3.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
4.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