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双师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广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优化专兼职教师队伍结构,充分体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技艺传承、社会服务等主要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四部门《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2019〕6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基本条件(试行)》(川教〔2023〕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校内其他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校企合作中承担学校专业课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在符合条件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双师型”教师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第五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全面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第六条 掌握职业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具备相应学科、专业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具有一定信息技术素养,能够运用项目教学、情景教学或模块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开展教学。
第七条 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专业相关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近5年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工龄不足5年的,可每年至少1个月)。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链)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规范融入教学。
第八条 学校教师需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需具备《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要求。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教师申请认定“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二章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同时具备相应申请等级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十条 初级“双师型”教师(以下条件需同时具备)
(一)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不足3年的以实际年限计算)。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主持或主研校级及以上教研(改)课题或科研课题,或参与校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研究机构(中心)、工作室、党建、思政品牌项目、精品项目等建设。有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教材、作品、专利、咨询报告、公开出版科普图书、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代表性成果。
(三)具有一定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社会培训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备相应的能力水平。
第十一条 中级“双师型”教师(以下条件需同时具备)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且从业以来有1次及以上教学质量、年度考核或党员民主评议优秀等次。
(二)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主持或主研市级教研(改)课题或科研课题,或校级重点教研(改)或科研课题,或为校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研究机构(中心)、工作室主要成员,或为校级党建、思政品牌项目、精品项目主要成员,或校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卓越教师、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骨干成员、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骨干成员、技能大师工作室骨干成员或获得其它各类校级以上人才称号。有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专著、教材、作品、专利、咨询报告、公开出版科普图书、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显著性成果。
(三)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中级及以上证书或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或“1+X”证书培训师证书,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五)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本领域教学比赛类、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社会科学类等市级及以上的奖项(三等次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得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创新创业类等奖励(三等次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创新创业类等奖励(三等次及以上奖励)2次及以上。
第十二条 高级“双师型”教师(以下条件需同时具备)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且从业以来有2次及以上教学质量、年度考核或党员民主评议优秀等次。
(二)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骨干成员(负责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骨干成员(负责人)、技能大师工作室骨干成员(负责人)或获得其它各类市级以上人才称号,或者省级以上行指委、教指委专家。
(三)能带领团队科技创新,主持或主研省级教研(改)课题或科研课题,或主持市级重点教研(改)课题或科研课题;或为市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研究机构(中心)、工作室主要成员,或为市级党建、思政品牌项目、精品项目主要成员;有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专著、教材、作品、专利等显著性成果。
(四)具有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或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六)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本领域教学比赛类、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创新创业类、社会科学类等省级及以上的奖项(三等次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创新创业类等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得市级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创新创业类等奖励(三等次及以上奖励)2次及以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由人事处牵头,每年4月组织开展一次认定工作,按照个人申报、二级学院初审、材料复核、组织认定、公示的程序实施。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二级学院初审。各二级学院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及有关申报材料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送人事处。
(三)材料复核。由人事处牵头,组建学校“双师型”教师材料复核小组(以下简称“复核小组”),成员部门包括人事处、教务处、产教融合处、科技图书情报处、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复核小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初审结果和申报人员提供材料进行复核。
(四)学校认定。学校成立“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双师型”教师进行评议、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成员包括校内专家和行业专家。经专家评议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应等级“双师型”教师申报条件的人员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资格确认。“双师型”教师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双师型”教师培养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本学院实际,制订“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有计划地组织选派教师到行业企业参加实践学习、技术技能培训、岗位挂职培训学习等实践锻炼,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积极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职称资格及职业技能等级等培训,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六章 “双师型”教师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 “双师型”教师应积极承担专业所属二级学院安排的教育教学、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企业实践等任务,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素质能力提升活动,不断提升职业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双师型”教师的日常管理、基地建设、实践安排、过程考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安排“双师型”教师参加科研项目开发、教材编写、指导年轻教师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等工作,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在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双师型”教师。
第二十一条 “双师型”教师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按认定程序重新申报。未满五年者,若符合申报高一级“双师型”教师资格者,可按程序申报。
第二十二条 在“双师型”教师考聘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双师型”教师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双师型”教师。
(一)教学质量考核、师德师风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二)在工作中给学院、行业企业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方面被一票否决的。
(四)严重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受警告及以上的
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五)在资格认定和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人事处负责做好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统筹、规划工作,牵头“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产教融合处、科技图书情报处、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做好“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并对“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中职责范围内所涉事项进行业务指导与业绩审核。
第八章 有关说明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条件中,骨干成员认定为:国家级排名前九,省级排名前七,厅级排名前五,市级排名前三。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条件中,主研人员、主要成员的认定为:国家级项目全体参与人员,省级项目排名前十一,厅级项目排名前九,市局级项目排名前七,校级排名前五。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条件中,获得奖项的主要参与者认定为:国家级为全体参与人员,省级一等奖次排名前十一,二等奖排名前九,三等奖次排名前七;厅级一等奖次排名前九,二等奖排名前七,三等奖次排名前五;市局级一等奖次排名前七,二等奖排名前六,三等奖次排名前五;校级一等奖次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四,三等奖次排名前三。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双师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修订)》(雅职院办〔2020〕20号)同步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