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对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激励与推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院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职责
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由25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和人事工作院领导担任。
组建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召开评审会议前由纪检部门和人事处从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依照保密、快捷的原则通知专家本人。
召开评审会议时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实到专家不少于17名。
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文件牵头组织职称评审工作。
2.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其职责
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成人教育培训处等部门共同组成,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负责人担任。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拟定年度职称评审岗位职数建议方案报学院党委审议。
2.发布职称评审相关文件,审核材料,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承担评审相关日常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讨论与职称评审有关的其他重要事宜,复议或裁定学院职称评审工作的各类投诉。
4.收集整理职称申报评审过程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条 考核推荐组及其职责
学院各二级学院(部)及学生处成立考核推荐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专家、教师代表共7人组成,二级学院(部)或部门负责人任组长。
考核推荐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业绩评价和考核推荐。
2.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岗位表现、业绩等进行考核评价。
3.形成考核推荐工作全过程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资格复审组及其职责
纪检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廉洁性进行审查,并会同教务处对申报人员的师德师风进行审查。
组建资格复审专家库,由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资格复审时根据评审需要和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2名专家组成资格复审组,开展复审工作。
资格复审组主要职责:
1.全面审查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
2.向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汇报申报材料审查结果。
第六条 学科评议组及其职责
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和专业门类组建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相关学科专家7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召开学科评议组会议时,参会专家不得少于5名。
学科评议组主要职责:
1.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进行学科评议,作出结论。
2.形成评议工作全过程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实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职数,如需增减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职数,由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评审工作程序
1.个人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个人申报业绩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并按照《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及评分细则》进行自评打分,相关材料报部门初审。
2.初审及考核
(1)部门初审。由二级学院(部)及学生处组织申报,开展资格初审及同行评价等工作。
(2)考核推荐。考核推荐组全面考核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及业绩,对申报人员的业绩自评分进行复核,作出考核推荐意见,申报人员业绩评分复核结果由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将初审合格同意推荐的申报材料报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同行专家鉴定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供的两篇(本)代表性成果,由学院委托两名同行专家(至少1名为院外专家)鉴定,鉴定结果为:“达到”“基本达到”或“未达到”。若两位专家鉴定结果均为“基本达到”或其中一位专家鉴定结果为“未达到”的,视作代表作鉴定结果未达到申报职务的水平,终止后续程序。
4.资格复审
学院资格复审组对部门初审、考核推荐及同行鉴定结果等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学科评议组评议。
5.学科评议组评议
(1)学院中级职称学科评议组负责对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业绩进行全面评价,组织《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及评分细则》中规定需要答辩的人员答辩。
(2)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资格复审后的业绩排名,按公布的岗位职数1:1推荐至高级职称学科评议组进行学科评议。
6.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申报中级职称人员根据学科评议组评议通过后的业绩排名,按公布的岗位职数1:1推荐至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
高级职称学科评议组评议通过的人员推荐至学院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参加评审。
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评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7.结果公示
经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学院聘任。
第九条 聘任
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学院聘任,印发聘任文件并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条 备案
评审结果按程序报省、市人社部门及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申报、确认、变更
第十一条 新入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招聘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院内工作岗位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变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经审核同意变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其同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专业与所学专业不同的,实际从事专业需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十五条 招聘的已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向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申请同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确认。确认后定岗,定岗后需要变更系列的,按以上条款办理。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相关工作机构成员对评审工作负有保密责任。除按规定应该公布的内容外,评审专家评议意见、评议会议讨论、票决结果等情况均纳入保密范围。
1.评委纪律要求
(1)评审期间,评委实行全封闭集中管理,不得请假离场和接待来人来访,一旦离场,不得继续参加当次评审。进入评审工作场地,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器材和电子设备一律上交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2)评委如涉及与申报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应主动申请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3)评委须签订承诺书,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杜绝受贿索贿、徇私舞弊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4)对评审会议全程保密,评委不得私自向申报人员通报评审情况及进度,不得为申报人员向其他评委打招呼或打听评审结果。
(5)不得私自将申报人员的补充材料带进评审现场。评审期间,评委不得直接通知申报人员补充材料和接收申报人员的补充材料,未经评委会主任批准,不得翻阅与自己工作范围无关的评审材料。评审结束后不得将评审材料带离评审现场。
(6)对未认真履行评审职责,违反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评委资格,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2.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1) 评审期间,工作人员不得请假离场和接待来人来访。进入评审工作场地,所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器材和电子设备一律上交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2)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当事人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当年职称评审相关的现场组织、服务工作。
(3)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严格按照职称评审政策和工作程序办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4)不得干扰评委的评审工作,不得打听评审过程、内容和结果,不得为申报人员说情、打招呼,不得泄露涉及保密的评审工作内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职称申报人员纪律要求
(1)职称申报人员须签订廉政(洁)承诺书,如实填报、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伪造、虚报学历、资历、论文著作、教学工作量、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行为者,一律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职称申报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委打招呼、拉票,不得宴请评委,不得向评委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以送材料等各种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如发现有上述行为者,经核实后报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
第十七条 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事故者,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党纪和校纪校规,造成严重后果者等,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评审结束后,申报人员提出申诉或对评审中的问题提出异议时,需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线索和相关证据,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复议或裁定,如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由学院纪检部门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评审费
评审费按四川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条 教师、实验、研究系列由学院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其他系列由学院委托相应行业的评审机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雅职院〔2018〕44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