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基层党组织建设,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学院党委在机关后勤、二级学院、教辅单位所设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支部。
第二条 根据学院机构设置和党员管理教育需要,设置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下设若干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的设置需经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增设副书记1名。
第四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任期为五年,党支部委员会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学院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章换届选举的筹备
第五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学习党内有关文件,专题研究换届选举的党员教育、工作报告、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民主酝酿推荐等有关事宜,对换届选举的时间、指导思想、议程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候选人人数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做好部署。
第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应包括对本届委员会工作的总结和下阶段工作的目标、方针。工作报告应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呈报上一级党组织。
第七条 选举会场的布置要庄重、严肃。要按照统一样式印制选票,并将投票箱摆放在会场前方明显的位置。可邀请上级党组织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请示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在召开党员大会1个月前向学院党委上报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书面请示。书面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现有党员情况及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原则、差额比例、产生程序和选举办法等。
第九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应在召开党员大会1个月前,将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十条 党员大会和第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后,应及时向学院党委呈报选举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党员总数、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有效票数、每个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委员会选举的结果。
(二)第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书记和副书记的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
第四章选举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确定。
(一)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20%差额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按等额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
(二)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候选人初步人选经上届委员会考察合格后确定为新一届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
(二)确定候选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经学院党委审查同意后,确定为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经学院党委审查同意、本级党组织党员再次充分酝酿讨论后,确定为委员候选人。
第十二条 委员的选举。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应严格按照学院党委的批复,如期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党员大会由上届委员会主持。选举主要程序包括:
(一)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会党员人数,实到会人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即可进行选举。
(二)通过大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办法,选举的方法、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方法,选举的纪律等。
(三)介绍委员候选人情况。应将候选人基本情况、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
(四)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党员大会的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计票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大会指定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五)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注意事项。
(六)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
(七)计票人收回并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八)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确认选举有效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对选票认真进行核对、统计并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
(九)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监票人按姓氏笔划公布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得票数。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后,即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会议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委员主持。选举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清点委员人数。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和实到会委员人数,实到会委员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五分之四,即可进行选举。
(二)通过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办法,选举的方法、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方法,选举的纪律等。
(三)根据学院党委批复,对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四)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委员会表决通过。计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指定。
(五)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主持人说明注意事项。
(六)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
(七)计票人收回并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八)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确认选举有效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对选票认真进行核对、统计并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
(九)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监票人按姓氏笔划公布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得票数,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五章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十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出缺,可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也可由学院党委指派;委员出缺,如不影响工作一般可不增补,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补选的,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十七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委员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八条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取得当选资格的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进行第二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当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从未当选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不再选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一)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三)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四)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五)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六)已经回原籍长期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因特殊情况,没有从原单位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确实不能参加选举的;(七)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如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的;(八)因各种原因,被停止组织生活的。
第二十二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六章监督与查处
第二十三条 在选举时,凡有违反党章和本办法的行为,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党委组织部对选举结果可做出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的决定,并报学院党委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