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 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 会议精神,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创新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进一 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培育高层次领军人才队伍,为推动学校高 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 法。
一、引进原则
(一) 科学规划,按需引进。紧紧围绕学校省“双高”建设发 展目标,按照学校专业布局和未来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安排高层 次人才引进计划, 既要考虑当前学校专业建设和内涵建设的需 要,又要适当储备专业建设与长远发展的需要。
(二)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重点引进高水平、重点、特色、 骨干专业 (群) 和重大项目 (平台) 建设需要的人才,对接地方 产业发展所需紧缺专业人才,同时兼顾新专业发展和内部管理提 升急需紧缺的高技术技能人才和高水平管理人才。
(三) 德才兼备,择优聘用。加强对拟引进人才的政治素质、 职业道德、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发展潜力等方面的考核与 考察,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确保引进人才质量。
(四) 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坚持标 准、全面考核、规范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引进方式
(一) 全职引进
指满足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需求,符合国家和省市级事业单 位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全职进入学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进校后列入事业编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实行聘期目 标考核和动态管理。
(二) 柔性引进
指在不改变原有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 突破地域、单位、身份、工作方式等限制,按照“不求所有、但 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引进原则,通过顾问指导、挂 职兼职、特聘岗位、项目合作、技术联姻等适宜方式,引进校外 人才为学校管理、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 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技能服务。签订聘用合同,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三、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
2.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爱岗 敬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无不良职业道德和学术失范记录。
3.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有 指导专业教学、实验实训、科学研究的技能。
4.身心健康,具备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引进对象
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和省 (部) 级 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学者以及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 (资格) 人员;能够影响和带动某一学科领域、工程领
域、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的专业技术人才、
经营管理人才或高级技能人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重点引进以下 4 类高层次人才。
(一) A 类人才 (杰出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医大师等国家部委高层次人才 培养计划入选者。
3.近 5 年,获得以下任一奖项者:
( 1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 步奖二等次及以上获得者前三名。
(2) 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次获得者前二名。
( 3 )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4) 大国工匠年度人物、 中华技能大奖、国家级高技能人 才楷模等相应层次优秀高级技能人才。
4.担任以下职务者:
( 1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哲学社 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同层次重大项目主持人或首席专家等。
(2)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
( 3 ) 国家实验室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实 验室、国家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 (实验) 中心 主任、副主任,国家级教学 (科研、创新) 团队主持人、国家级 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
5.其他相应层次人才。
A 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5 周岁。
(二) B 类人才 (领军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 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天府峨眉 计划”“天府青城计划”等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入选 者。
3.近 5 年,获得以下任一奖项者:
( 1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 步奖三等次获得者前三名。
(2) 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次获得者前二名、全 国高校教师教学能力竞赛一等次 (最高奖) 获得者。
( 3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次获得者主持人。
4.担任以下任一职务者:
( 1 ) 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 家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 (实验) 中心、国家企 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教学 (科研、创新) 团队、国家级技能大师 工作室骨干成员 (排名前 3 位) 。
(2) 国家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主持人。
( 3 ) 省、部 (重点 ) 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等,省、 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等。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 重点项目主持人。
5.近 5 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教学名师”等荣誉称 号。
6.其他相应层次人才。
B 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50 周岁。
(三) C 类 (高端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学术技术带头
人后备人选或“雅州学者”特聘专家。
2.具有国内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3.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近 5 年,获得以下任一奖项者:
( 1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及以上获得者排名前 2 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次及以上获得者排名第 1 名。
(2) 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次排名前 3 位、全国 高校教师教学能力竞赛二等次获得者排名第 1 ,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等次获得者排名前 2 位。
( 3 ) 省级教学 (科研、创新) 团队负责人。
(4) 省级“双师型”名师工作室负责人、省级技艺技能创新 平台负责人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 5 ) 雅安杰出人才奖。
4.其他相应层次人才。
C 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5 周岁。
(四) D 类 (优秀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或“雅州 百千英才计划”入选者。
2.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4.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次获得者排名前 2 位。
5.其他相应层次人才。
D 类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0 周岁。
其中, 留学回国的高层次人才须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 800
名高校毕业回国后取得教育部学历认证的学历学位,纳入对应人
才类别。世界排名前 800 名高校参考 QS 世界大学排名,每年新 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予以追加。
五、全职引进待遇
(一) 引进待遇
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校内津
贴,此外,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1.市上激励政策
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 市级人才政策支持范围,同时享受学校激励政策。
2.学校激励政策
( 1 ) 引进费:对考核引进到我校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引进费, 分 5 年发放。其中,A 类人才 100 万元,B 类人才 65 万元,C 类人才 20-50 万元,D 类人才 8 万元。
(2) 岗位激励:对考核引进到我校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岗位 津贴,分 3 年发放。A 类人才岗位激励 5000 元/月,B 类岗位激励 4000 元/月,C 类人才岗位激励 3000 元/月,D 类人才岗位激励 1000 元/月。
( 3 ) 课时津贴:入校后在教师岗位从事对应专业教学的博 士研究生享受副教授津贴标准;已取得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称 者课时标准按校内对应职称课时津贴标准计发。
( 4 ) 科研启动经费:A 、B 类人才自然科学类博士启动资 金 20 万元,C 、D 类科研启动经费 10 万元。
( 5 ) 住房补贴
( 1 ) 经认定符合市上安居保障政策的,享受市上政策。
(2) 未享受市上住房政策的,学校为 A、B、C 人才安排过
渡周转房 ( 1 套) 供其住宿;为 D 类人才安排人才公寓住宿;申 请入住期为 3 年。因房源不足,不能安排过渡周转房或人才公寓 的, 由学校给予A 类人才 2000 元/月住房补贴,B 类人才 1500 元/月住房补贴,C 类人才 1000 元/月住房补贴,D 类人才 400 元 /月住房补贴。发放期限为 3 年,每月随工资发放。
3.人才类型有交叉的,同类项目补贴、津贴按就高不就低原 则不重叠计发,具有博士学位者不另计发博士津贴。
4.夫妻双方均符合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的,各自享受相 应人才类别住房补贴。
5.学校发展急需引进的,且特别优秀或有重大成果、特殊岗 位的人才,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待遇。
(二) 引进程序
1. 制定计划。 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 要,每年 10 月底前,申报下一年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报人事处。 人事处汇同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制定年度高层次人才引 进计划报学校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后实施。拔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引进可不受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 计划的限制。
2.信息发布。人事处根据审批的人才引进计划,通过网络、 招聘会等多种方式发布招聘信息,实行公开招聘。
3.资格审查。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对照学校人才引进条件进 行资格审查。
4.考核评议。人事处牵头组建考核小组,采用面试考核、技 能测试、答辩等方式,从师德素养、业绩成果、学术水平、教学
能力、发展潜力等方面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并提出拟
引进人才名单。学校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必要时可组织答辩,确定其入选层次。
5.公示体检。人事处汇总考核小组意见,并提交党委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 无异议,组织拟聘人员体检。
6.背景审查。国内引进人才报到前应提供原工作或学习单位 党委出具的书面政审意见;国外引进人才报到前应提供海外工作 或学习单位推荐信及离职证明。
7.聘用签约。经审批拟录用的人员,由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 定办理录用手续,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
(三) 管理与考核
1.高层次人才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考核。学校进行统筹管 理,用人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工作;高层次人才在受聘期间,应履 行相应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和工作目标,人事处牵头, 教务处、科图处、产教融合处、继教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用人 单位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施目标导向管理,并按照学校规 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凡考核不合格、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者, 学校将收回所发放引进费用,直至终止聘用合同。引进人才具体 工作目标任务、引进待遇以及违约责任通过聘用合同约定。
2.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费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年计发;若 年度考核不合格,停发当年引进费。
3.科研启动经费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制度进 行使用和管理。
4. 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期5 年,不满服务期要求调离学校者
(含调出、辞职等) 或者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聘者,违约责任按
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5.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其提出的辞 职、自费因私出国半年以上、调离学校等申请要求。获得学校人 才补助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须同时退还市上发 放的安家补助和学校发放的引进费,按合同约定向学校一次性支 付违约金,待相关费用退还后,学校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经研究 确定为解除聘用关系的,停发并退缴已发引进费。
6. 引进人才需解决配偶就业问题的,学校积极为其联系就业 单位,提供帮助。若具备学校相应岗位基本条件的,学校根据岗 位聘用整体情况并经讨论研究后可以临时聘用;若符合学校公开 招聘岗位条件的,可按公开招聘程序报考相应职位。有未成年人 子女的,学校可按当地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就近入学。
六、柔性引进待遇
(一) 薪酬待遇
1. 实行“协议工资+奖励绩效”办法。根据工作目标任务, 由 双方协商确定。
2.协议工资一般按年约定,工资总量 60%按月预发,聘期满 考核合格后,计发剩余部分。
3. 奖励绩效是指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 容范围内以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产出的研究成果,执行学校现 行奖励制度所得。
(二) 引进程序
1.提出引进需求与建议。二级学院根据教育教学、专业建设、 科学研究等工作需要,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填写《雅安职业
技术学校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批表》,提出拟聘用高层次人才
工作任务、聘期及薪酬等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人事 处。
2.组织审核审议。二级学院应对拟引进人员的基本情况、思 想品德、学术道德、学术水平、专业能力、薪酬待遇等方面进行 充分评估和甄别,并提交相应的支撑材料。人事处会同需求单位 对拟引进对象的专业水平和学术水平等进行审核,报学校党委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3.签订聘用合同 (协议) 。学校批准后,人事处会同拟聘单 位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任务、聘期及薪酬等内容。 聘期由双方商定,聘期一般 1-3 年。
(三) 管理与考核
1.用人单位依据合同负责对柔性引进人才进行日常管理,积 极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 职责任务顺利完成。
2.聘用期满,学校人事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 根据合同要求对柔性引进人才进行聘期考核。学校将根据受聘人 员的贡献和考核意见决定续聘或解聘。
3.聘期内,若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 致使协议无法全面履行,或订立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与原签订的协议中某些条款已不适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变更合同。
4.柔性引进的受聘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解除聘 用协议:
( 1 ) 在聘期内, 因受聘人原因,受聘人员无法履行协议及
职责;
(2) 受聘人员严重失职,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害;
( 3 ) 聘用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 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协议变更达成一致。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聘期未满解除协议,聘用方或受聘方均需提前一个月,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受聘人员如中途无故毁约,影响学校正常教 育教学、科研服务秩序的,学校不再支付报酬,并依照相关法律 追究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 组织保障。高层次人才引进由学校党委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牵头负责实施,人事处会同相关二级单位明确引进人才的具 体岗位职责、聘期目标和工作任务。
(二) 经费保障。学校设立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 付引进人才的引进费、科研启动经费、津贴、住房补贴等,实行 专款专用。
(三) 机制保障。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 引进人员按双方已签订聘用合同 (协议) 执行。本办法规定以外 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及相关待遇实行“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