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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党委组织部    编辑:高川程    审核:刘永恩    时间:2026-04-13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大力宣传党的理论、讲好党的故事、开展党的活动,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从大学生入学、教职工入职抓起,坚持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要带头担任培养对象政治导师。建立新入职教职工政治关心制度,非党员教职工入职后,党组织书记要第一时间进行谈心谈话,强化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梳理、摸清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状况,使党的工作覆盖到每一位青年教师,主动帮助引导青年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和海外归国教师向党组织靠拢。通过入学教育、军训、团组织生活“四史”教育、个别谈话等形式开展大学新生入党启蒙教育。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具有学校学籍的中国籍学生、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中国籍教职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能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一个月内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或辅导员(班主任)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经党总支审核把关后,报学校党委备案。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进入学校学习和工作前已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与教职工,对于符合培养考察条件且入党积极分子发展流程清晰,资料齐全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九条 党支部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个人的思想状况和努力方向等。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做好考察记录。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半年、学校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作一次培养状况分析,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遵循高知识群体和青年教师思想成长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教育措施,建立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

第十三条 入党申请人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及时在入党申请人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的基础上,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档案材料要装入发展党员专用材料袋保管。发展党员专用材料袋由党支部保管,对转出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档案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十四条 对转入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指派专人同新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指定培养联系人,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考察和培训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审查通过,可列为发展对象。

在原单位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宜在转入后立即列为发展对象。一般应由转入单位党组织对其进行半年以上的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征求意见座谈会参会人员的确定,应本着知情的原则,一般为团组织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同班、同级或同专业(实验室、课题组)学生代表等,也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

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是否带头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还要看是否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积极向上,表现突出,是否带头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学生。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综合考察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因素。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对其进行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其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与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介绍人的意见不能笼统地概括,要写出发展对象的优缺点,对其情况作全面介绍。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帮助其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九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重点审查是否拥护和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政治历史情况和经历过的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思想倾向、认识和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及其对本人的影响。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工作由基层党支部负责进行,函调或外调时由二级单位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围绕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突出思想入党和政治引领,结合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进行党情国情校情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党员发展对象培训合格证书》。

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并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认为不影响发展的,将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等有关材料逐级上报学校党委预审。

学校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等进行审查。担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发展对象,还要听取学校纪委办、审计处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党支部应负责任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满足实到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主持人报告出席大会的党员人数,宣布大会的具体议程,提出开好大会的具体要求;

(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两位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等的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始终参加支部大会。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意见”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应指派党委班子成员或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并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学校党委组织部存档。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支部要对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基层党支部或二级单位党组织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至少每三个月要主动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党支部至少每三个月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校党委批准。

党支部不能提前讨论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一般在预备期满半个月前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公示,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批。

转正前公示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不影响转正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会议形式、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党员因公因私出国(境)6个月以内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无需办理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因公因私出国(境)6个月以上,需办理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党员出国(境)前,党支部要对他们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党员出国(境)后,党支部要与其保持有效联系,了解掌握其在国(境)外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要通过电话、邮件、视频等手段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做思想汇报,原则上至少每3个月一次。

预备党员出国境期间,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十七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转出学校的,基层党支部、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归入本人个人档案,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二级单位党组织同意,报学校党委批准,不予承认。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材料、入党积极分子批复、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结论性政治审查材料、发展对象的请示、发展对象的批复、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材料、预备党员考察表、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材料、预备期满综合考察材料、思想汇报等材料交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建立教职工发展意向人选、培养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等信息库,制订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每半年检查一次下设党支部发展党员情况,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汇总全院情况后向学校党委汇报,并向二级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将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省委组织部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由市委组织部分发到学校,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不能自行印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