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组织部

中共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作者:党委组织部    审核:党委组织部   时间:2023-04-14  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中共雅安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费工作的通知》(雅组办〔2022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缴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费计缴基数应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不包含个人所得税、失业险、医疗险、养老险、工伤险、生育险、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补贴。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缴基数。

交纳党费的比例,按计缴基数分段执行:每月计缴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计缴基数的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计缴基数的1%交纳;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计缴基数的1.5%交纳; 10000元以上者,按计缴基数的2%交纳。

(二)离退休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缴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的比例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交纳党费。

(三)学生党员

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组织关系未转出并已就业的毕业生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季度月平均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缴基数。交纳党费比例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规定执行。

(四)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可以自愿多交。对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理方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后按程序上缴,同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主要包括党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简要现实表现、交纳大额党费的主要考虑)。基层党委及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大额党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将代收的大额党费及时上缴中央组织部,原则上每月上缴一次。对身患重病的党员、年龄较大的党员以及有其他特殊诉求的党员,应一事一办、加紧办理,确保党员及时收到中央组织部出具的大额党费收据。

(五)少交或免交党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党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党支部研究、二级党组织同意, 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学校党委每年研究审批党费减免工作一次,原则上在年底前,集中研究下一年党费减免申请。

(六)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七)原则上学校在每年年初,核准一次党费收缴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

(八)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由组织委员统一收取并由本人签字确认,记录单经党支部书记签字存档。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可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交纳党费。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九)党支部应于每月 10 日前将党费直接转入学院党费专户,户名:中国共产党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账号:51050177613800000015。党费专户由计财处负责管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进行梳理盘点。党委组织部对账核实后,将适时通报各党组织交纳党费情况。

(十)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一)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十二)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十三)学校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额的50%上缴市委组织部,按在职教职工(师生)党支部交纳党费总额的30%返还作为党支部工作经费,按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交纳党费总额的50%返还作为党支部工作经费,其余党费由学校党委留存统筹使用。

(十四)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建基层党组织党员教育相关设施;

6. 在遵循以上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十五)研究下拨和使用党费,须集体讨论决定。

(十六)党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和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留存党费的使用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履行审批职能。各党支部返还党费的使用,需在智慧校园发起党费使用审批申请,按程序填报审核审批。

(十七)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十八)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学校党费。党费收缴、支出等有关具体业务,委托计划财务处进行管理。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支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十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基层党组织每年也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二十)党委组织部每年应对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十一)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及时做出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附则

(二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有关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三)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