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为加强学院教职工的管理,严格教职工考勤制度,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构建和谐校园,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努力维护好学院的教学运行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学院附属医院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一律实行考勤制度,因事、因病不能到岗者,应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同意方可离开,假满后应立即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条 考勤是年度考核、奖惩升降、职称评聘、工资和校内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考勤内容包括对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
第六条 考勤规定和要求 1.在职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2.学院行政后勤人员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上下课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3.考勤以部门、教学系(部)为单位,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落实考勤责任制度,严格请假、销假手续。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掌握考勤情况,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督职责。 4.学院各部门每月填报《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部门考勤表》,并于当月21日下班前上报人事处。 5.各部门的考勤应如实反映本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学院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处不定期抽查,发现故意瞒报缺勤、旷工的,在追缴相关人员多发金额部分的同时,追究考勤人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从当月津贴中扣100-150元以作惩戒。
第七条 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本部门提出请假申请,并认真填写《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申请表》,按各级各类人员请假审批权限予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期满,如需续假者,必须在假期到期前申请续假,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假期结束后,及时到批准部门销假,并报人事处备案。 1.婚假、丧假 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2.产假、陪护假 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男职工陪护假,由个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3.病假 (1)凭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材料,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10天及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请假10天以上30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或者联系院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请假30天以上的,须由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请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分管人事工作院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2)连续病假半年以上,上班后未能连续正常工作两个月以上又请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前后连续计算。 4.事假 事假原则上1年累计不能超过30天,单次不能超过10天。 (1)教职工事假 由本人提出申请。3天及以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4天至10天及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院领导或联系院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11天及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同时报分管院领导或联系院领导和分管人事院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2)中层干部事假 由本人提出申请。5天及以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教学系部的中层干部还需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批准),报人事处、组织部备案;6天及以上,报学院院长批准,报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5.探亲假 探亲假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其他时段请探亲假视同请事假,按事假程序审批。
第三章 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请假的种类和假期 1.婚假 婚假假期为3个工作日。 2.丧假 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可请丧假,丧假为5个工作日,视情况可给予路程假。 3.产假 女职工产假一般为158天(其中含产前假15天),难产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纯母乳喂养,需持爱婴医院(即市人民医院或市妇幼保健医院)开具的证明,可增加一个月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合并计入产假时间。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男职工陪护假为20天。 4.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凭医院诊断证明书(急诊除外),由部门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审批备案。若无医院诊断证明,则视为事假;凡弄虚作假提供假病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事假 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但下列情况可不计入事假之内。 (1)教职工确需陪同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孙女)、配偶去医院看病请假1天以内的; (2)因搬家、房屋大修、拆迁等,请假1天以内的; (3)教职工凭子女就读学校的通知(书面通知或短信等),参加子女家长会; (4)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
第九条 待遇 1.婚假 在规定的结婚假期内,基本工资、校内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丧假 在规定的丧假期内,基本工资、校内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3.产假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全额计发,岗位津贴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2)男职工规定的陪护假期内,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4.病假 (1)病假在10天及以内的,基本工资、校内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病假在10天以上(不含10天)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全额计发,岗位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3)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发,职务津贴按90%计发,岗位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发,职务津贴全发,岗位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4)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停发。 (5)因工受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和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5. 事假 (1)当月事假在3天及以内的,当月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全额计发。当月累计事假超过3天不足10天的,当月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全额计发,岗位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当月累计事假超过10天及以上的,当月基本工资全额计发,职务津贴和岗位津贴停发。(2)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6. 探亲假 探亲假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其他时间请探亲假的待遇视同请事假。已婚职工一年一次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院全额承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承担。
第四章 纪律与处罚
第十条教职工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工作,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如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应根据其性质及违纪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分为:停发和扣发基础工资、各种津贴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
第十一条 教职工凡离开学院工作岗位必须按批准权限请假,未经所在部门和学院教务处批准,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停课、调课、延时上课或提前下课,不得私自请他人为自己代课,不得无故缺席学习及各项集体活动等。
第十二条 职工按规定上班时间迟到半小时以内的计迟到一次,按规定下班时间提前半小时以内下班的计早退一次。教师迟到或早退的界定及处理按照教务处《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旷工及其处理 1. 下列情况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要求请假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请假期满但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但未经批准的超假部分。 (4)请假理由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 (6)一次迟到、早退超过2个小时(含2个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7)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每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8)在病、事假期间,从事其它兼职经济或劳务活动; (9)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 (10)经批准在职参加进修、学习、培训的人员,没有参加学习而以学习为理由擅离工作岗位; (11)因违反校规校纪或违法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 2.旷工的处理 (1)旷工1天,当月岗位津贴按50%计发;旷工超过2天(含),当月岗位津贴停发。 (2)连续旷工2天以上5天以内者,当月基础工资发放50%,校内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停发,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行政处分。 (3)连续旷工5天以上15天以内者,当月基本工资、校内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停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4)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当月基本工资、校内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停发,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予以开除。
第十四条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程序 1.所在部门根据本规定提交具体事由和处理意见,报人事处。 2.人事处按有关程序报学院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处理违纪教职工,应持严肃和慎重的态度,视违纪的性质、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的程度区别对待。要通过对违纪人员的处理,教育其本人并教育广大教职工自觉遵纪守法。
第十六条 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所给予的处分和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准确,手续完备。对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5天内向学院申诉,学院在接到申诉后,应在15天内答复或处理;被处理的人员若还对学院决定不服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处理决定未更改前应予执行。
第十七条 被处理的人员若无理取闹、纠缠他人、威胁他人以至影响学院工作和社会秩序的,除报请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于病假、事假和产假等情况的年度目标考核奖发放办法由学院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0日起执行,原《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劳动纪律》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