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培养原则
第一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专业建设需要,支持教师不脱 产在职攻读研究生。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统筹规划, 合理安排,按专业发展、人才梯队建设需要有计划、分批推荐教 职工攻读研究生。
第三条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的专业应与所学专业、现从事岗 位工作一致或相近。
第二章 申报推荐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 一 ) 学院聘用在职在岗教职工。
( 二 ) 符合“四有”好教师标准,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和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和严谨治学,身体健康。
( 三 ) 服从安排,履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 四 ) 在校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二、资格条件
( 一 ) 师德考评合格。
( 二 ) 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校工作一年以上。
( 三 ) 不予推荐报考的情形:
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或因涉嫌 违纪违法问题被予以立案审查调查期间的,不予以推荐。
2.师德考评基本合格的,当年不予推荐;师德考评不合格的, 当年和次年不予推荐。
3.不服从学院及二级单位工作安排的, 当年和次年不予推 荐。
4.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当年不予推荐;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当年和次年不予推荐。
5.年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或病假超过二个月的, 当年不予推 荐;
6.其它不符合推荐情形。
第五条 报考要求
一、报考专业应与所学专业、现从事岗位工作一致或相近。 就读学院和专业须是教育部注册认可或经教育部审核认可的学 历 ( 学位) , 由学院认定拟就读专业是否属“紧缺专业”。
二、学院根据办学需要,动态调整“紧缺专业”目录,当年底 发布、次年执行。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审批流程
一、制定计划。二级学院根据学院发展要求,统筹专业建设、 课程建设、专兼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结合专业建设、部门工作
统筹安排,经党政联席会议,制定部门次年教职工攻读研究生计 划,初步确定拟送培人员名单,于每年 12 月前报人事处,人事 处核定拟申请攻读研究生计划后,报学院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未申报计划的,当年不得送培。
二、个人申请。符合报考条件者,须由本人填写《雅安职业 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研究生申请表》。连同报考学院招生简章报 归口二级学院和部门审批。
三、部门签署意见。部门行政负责人 (二级学院需经党政联 席会研究) 根据申请人员的工作表现和本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 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其中,行政兼课教师须同时报所 在部门和专业归口二级学院签署意见,辅导员同时报学生处和专 业归口二级学院签署意见。
四、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对申报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 学院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培养计划提出初步意见。
五、学院审批。人事处征求纪委办、教务处、教学质量督导 办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六、办理手续。相关部门按照院长办公会审核意见为批准同 意报考的申报人员办理报考手续。
七、签订协议。申报人员被报考学院录取后,须持学院录取 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协议 书》。
第四章 奖励待遇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按照下列情形发放待遇。
一、攻读期间,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正常考核并计发津贴。
二、取得学历、学位证后返校工作并签订服务协议后,给予 以下奖励:
( 一 ) 攻读国内高校
1.对获得博士研究生双证的给予20 万元奖励。
2.对仅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的给予 16 万元奖励。
3.对获得硕士研究生双证的给予“紧缺专业”5 万元、“一般专 业”4 万元的奖励。
4.对仅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的给予“紧缺专业”3 万元、“一般 专业”2 万元的奖励。
( 二 ) 攻读国 (境) 外业内公认的全球排名 800 以内的高校 的人员,奖励同上述二 ( 一 ) 条款。教职工取得的国 (境) 外高 校授予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认证,并获得学历 学位认证证书。未取得的,不享受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待遇。教师 报考学校排名, 以入学当年的“QS 世界大学排名”为依据。
( 三 ) 毕业返校后的“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科研启动经费” 标准,按照毕业当年《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 法》执行。
( 四 ) 攻读研究生期间以学院署名的科研论文等成果,按照 学院奖励办法给予奖励,且可用作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等成果运
。
第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推报条件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 完成学业,毕业后与学院签订服务协议后,获得研究生双证的分 别给予硕士 1 万元、博士 6 万元的奖励;仅获得研究生学位的, 分别给予硕士 0.5 万元、博士4 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奖励发放。对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毕业后返校工作的 奖励金额发放方式,根据最低服务年限平均计算每年应发金额, 在当年年度考核合格后次年予以发放,直至服务年限期满。
第十条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 奖励:
一、自入学之日起 4 年内,未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
的; 自入学之日起 6 年内,未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
二、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改变攻读形式、专业、时间等的。
三、违反师德师风或受到就读学校处分,给学院造成不良影
响,经学院认定取消奖励资格的。
四、 出现其他情形,经学院认定取消奖励资格的。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原则上学院每年 3 、9 月集中受理攻读研究生申 请。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安排好攻读人员的工作,加强攻读 人员的思想政治、业务工作、学习情况管理。部门负责人应与攻 读人员保持经常性联系, 以保证其安心学习、按期返校。
第十三条 在职攻读人员在攻读期间,应严格遵守学院规章 制度,正常到校上班,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凡拒绝承担或未完 成工作任务的,取消享受本办法的奖励,并按照有关劳动纪律进 行处理。原则上专任教师承担年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 160 学时, 达到教学工作量要求的,职务津贴全额计发。
第十四条 学习期间需到攻读学校学习、考试、答辩等事宜
的,凭攻读学校招生简章及教学安排,经所属部门批准并安排好 工作任务,每年累计请假不超过 60 天办理学习相关事宜,超过 60 天的部分按照事假办理。
第十五条 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改变攻读专业、攻读方式 及攻读时间,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的,须说明理由、提交材料按 学院规定流程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应按规定学制完成学业。如因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毕业,须提前 3 个月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及延 期原因。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初审,人事处复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攻读研究生人员须在毕业后及时返回学院报到, 将毕业证、学位证、学籍档案等材料交人事处核验。
第十八条 经学院批准报考者,如当年未能录取, 以后再次
报考,须重新履行有关程序,否则视为未经学院批准。 第六章 服务期与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所有在职攻读人员,毕业后均须与学院签订 5 年 服务协议。服务期限自毕业回校签订协议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 对攻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未履行满最低服务年 限又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在博士研究生毕业后返校工作的,签订 的服务协议的最低服务年限需加上未履行的硕士研究生服务年 限。
第二十一 违约责任
一、研究生毕业后,不管是否获取学位,须在一周内到人事 处报到。未按期返校者,停发当月起的工资及其他待遇,按照事 业单位管理文件和学院劳动纪律处理。
二、未满服务年限因本人原因调出、辞职须承担以下违约责 任:
( 一 )应一次性全额退还取得学历(位)后已发放的奖励费。
( 二 ) 承担违约责任及一次性违约金总额,计算方法为:违 约金总额=10000 元/年× 未满协议服务年限数。服务年限未满一 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脱产攻读研究生的,按人事管理规定解除 人事聘用关系。鼓励毕业后返校工作,可纳入学院当年人才引进 计划予以支持,入职后符合条件的,享受当年人才引进待遇。
第二十三条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攻读研究生人员按本办 法执行。此前人员仍按原《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攻读研究生 激励政策与管理办法》 (雅职院〔2019〕9 号 ) 执行,也可选择 按照新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附属医院卫生编制人员攻读研究生的,按此办 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 院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