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 引领作用,激发全校教职工干事创业内生动力,加快推进“特色鲜明、产教融合、创新驱动、全国知名、国际认可”的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和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及学校《教职工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一)面向全校、分类设置。坚持分级分类原则,在全校范围内构建教职工荣誉体系。
(二)师德为先、公平公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中评优,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
(三)选树典型、示范引领。全方位挖掘选树各类先进典型,发挥好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层级分类
分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四个层级。
(一)国家级荣誉:中共中央、国务院(含中央部委)实施评选的荣誉,集体奖励 10 万元、个人奖励 2 万元。
(二)省级荣誉:省委省政府(含省级厅局)实施评选的荣誉,集体奖励 3 万元、个人奖励 0.6 万元。
(三)市级荣誉:市委市政府(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评选的荣誉,集体奖励 1 万元、个人奖励 0.3 万元。
(四)校级荣誉:学校实施评选的荣誉,分为以下五类。
1.党建类
(1)先进基层党组织:表彰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中成效显著,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群众反映好的二级单位及以下党组织。每两年评选一次,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个奖励 1 万元,其余支部每个奖励 0.3 万元。
(2)优秀共产党员:表彰在工作中成绩优异,政治思想素质优良,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的共产党员。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 0.2 万元。
(3)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在党务工作中业绩突出,理想信念坚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的党务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 0.2 万元。
2.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类
(1)优秀教师标兵:主要表彰在学校建设发展中作出显著贡献,师德高尚,事迹感人,具有较大影响力,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声望的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 1 万元。
(2)科研与社会服务先进个人:表彰在社会服务和科研成果推广转化等方面业绩突出的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0.2万元。
(3)优秀专业负责人:表彰在专业建设中作出重要贡献和奉献的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 0.2 万元。
(4)优秀教研室主任:表彰在教研室建设中作出重要贡献和奉献的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 0.2 万元。
3.学生工作类
(1)优秀辅导员(班主任):表彰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 0.2万元。
(2)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表彰在实习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的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 0.2万元。
4.管理服务类
(1)管理服务突出贡献奖:表彰在管理与服务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可空缺,每人奖励0.2 万元。
(2)管理服务先进个人奖:表彰在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默默奉献的个人。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 0.2万元。
5.其他类
(1)特别奖和专项奖:表彰在急难险重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奉献的集体和个人。表彰名额及奖励金额由学校根据任务情况确定。
(2)光荣从教奖:表彰在学校尽职尽责、兢兢业业连续工作满 10 年、20 年、30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职工,光荣退休时认定一次,分别每人奖励 0.2 万元、0.3 万元、0.5 万元。
三、评选分工及程序
(一)市级及以上荣誉:根据荣誉性质由相应业务归口单位牵头负责,由二级单位党组织提名或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组织遴选,提出推荐人选报党委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二)校级荣誉:党建类由组织部负责,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类由教务处、科技图书情报处、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处等负责,学生工作类由学工部(学生处)、教务处负责,管理服务类和其他类由人事处负责。根据相关要求,由集体或个人申报、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核,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复核、初评,学院教职工奖励申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议后提出拟表彰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会审定予以表彰。
四、表彰与奖励
(一)每年在教师节等重要节日召开大会,表彰获奖集体和个人。
(二)获得校级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可优先推荐厅局级及以上荣誉。
(三)加强对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宣传,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崇尚模范、创优争先的良好氛围。
五、附则
(一)原则上同年度的同类别、不同级别荣誉不重复推荐,同级别、不同类别亦不重复推荐。
(二)取得其他本办法未包含荣誉,可按“一事一议”原则,提交学校教职工奖励申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