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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荣誉体系实施办法(暂行)

作者:人事处    审核:党委组织部人事处   时间:2022-08-29  浏览: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 引领作用,激发全校教职工干事创业内生动力,加快推进“特色鲜明、产教融合、创新驱动、全国知名、国际认可”的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和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及学校《教职工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一)面向全校、分类设置。坚持分级分类原则,在全校范围内构建教职工荣誉体系。

(二)师德为先、公平公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中评优,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

(三)选树典型、示范引领。全方位挖掘选树各类先进典型,发挥好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层级分类

分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四个层级。

(一)国家级荣誉:中共中央、国务院(含中央部委)实施评选的荣誉,集体奖励 10 万元、个人奖励 2 万元。

(二)省级荣誉:省委省政府(含省级厅局)实施评选的荣誉,集体奖励 3 万元、个人奖励 0.6 万元。

(三)市级荣誉:市委市政府(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评选的荣誉,集体奖励 1 万元、个人奖励 0.3 万元。

(四)校级荣誉:学校实施评选的荣誉,分为以下五类。

1.党建类

1)先进基层党组织:表彰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中成效显著,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群众反映好的二级单位及以下党组织。每两年评选一次,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个奖励 1 万元,其余支部每个奖励 0.3 万元。

2)优秀共产党员:表彰在工作中成绩优异,政治思想素质优良,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的共产党员。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 0.2 万元。

3)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在党务工作中业绩突出,理想信念坚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的党务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 0.2 万元。

2.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类

1)优秀教师标兵:主要表彰在学校建设发展中作出显著贡献,师德高尚,事迹感人,具有较大影响力,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声望的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 1 万元。

2)科研与社会服务先进个人表彰在社会服务和科研成果推广转化等方面业绩突出的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0.2万元。

3)优秀专业负责人:表彰在专业建设中作出重要贡献和奉献的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 0.2 万元。

4)优秀教研室主任:表彰在教研室建设中作出重要贡献和奉献的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 0.2 万元。

3.学生工作类

1)优秀辅导员(班主任):表彰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 0.2万元。

2)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表彰在实习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的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 0.2万元。

4.管理服务类

1)管理服务突出贡献奖:表彰在管理与服务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可空缺,每人奖励0.2 万元。

2)管理服务先进个人奖:表彰在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默默奉献的个人。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 0.2万元。

5.其他类

1)特别奖和专项奖:表彰在急难险重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奉献的集体和个人。表彰名额及奖励金额由学校根据任务情况确定。

2)光荣从教奖:表彰在学校尽职尽责、兢兢业业连续工作满 10 年、20 年、30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职工,光荣退休时认定一次,分别每人奖励 0.2 万元、0.3 万元、0.5 万元。

三、评选分工及程序

(一)市级及以上荣誉:根据荣誉性质由相应业务归口单位牵头负责,由二级单位党组织提名或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组织遴选,提出推荐人选报党委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二)校级荣誉:党建类由组织部负责,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类由教务处、科技图书情报处、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处等负责,学生工作类由学工部(学生处)、教务处负责,管理服务类和其他类由人事处负责。根据相关要求,由集体或个人申报、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核,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复核、初评,学院教职工奖励申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议后提出拟表彰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会审定予以表彰。

四、表彰与奖励

(一)每年在教师节等重要节日召开大会,表彰获奖集体和个人。

(二)获得校级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可优先推荐厅局级及以上荣誉。

(三)加强对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宣传,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崇尚模范、创优争先的良好氛围。

五、附则

(一)原则上同年度的同类别、不同级别荣誉不重复推荐,同级别、不同类别亦不重复推荐。

(二)取得其他本办法未包含荣誉,可按“一事一议”原则,提交学校教职工奖励申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